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提出设立、撤销和调整村民小组的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