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组建和日常运行,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