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任期等由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应当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