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资料、业主名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