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电梯安装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八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电梯土建工程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