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和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设备库,配备应急船舶、监测预警设施等专用的应急设施、设备、器材。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海上救助、海洋灾害防范等方面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