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海洋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防灾减灾、海上通讯、海底综合管廊、公共航路、公共航道锚地、应急搜救、危险化学品运输通道等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