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滨海旅游经济带建设,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完善邮轮码头、运动休闲船艇码头等海洋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引导企业开发相关海洋文化旅游产品。

支持使用船舶开展海上休闲旅游、休闲渔业和休闲体育等活动。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安全管理、服务规范、扶持政策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