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工作激励评价制度。对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