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推动构建全省海洋经济统计核算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等工作,发布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和海洋经济发展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报上一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海洋经济相关统计资料。统计主管部门还应当对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