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珠海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防治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珠海市、江门市下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