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市加强与珠海市、江门市在“无废城市”建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以及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合作,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应用转化成果共享。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与珠海市、江门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团体标准,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