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第三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测、监督工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供水水质的检测、监督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