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用水或者新增用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合理性评估和用水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具备非常规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非常规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