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范围内,用水单位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