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范围内,用水单位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