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动自行车火灾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制造业行业管理,指导督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装、非法改装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价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