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溯源调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