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集中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换)电设施和产品;
(三)每月对充电设施及其线路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公示故障报修电话;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集中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建立数据平台,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安全情况实时监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