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避免重复性评估和检查。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