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