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者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