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五章 专利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