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用公示制度。对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