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检举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