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