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供业主委员会查验:
(一)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系统、电梯、消防、水泵、防雷装置、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人防工程防护设施的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检测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四)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清册;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清运、通信、有线电视覆盖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