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