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