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