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