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