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