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五十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