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播电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