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使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擅自并团。

接受委托承担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