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引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省外或者境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在本省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