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和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根据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