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有效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三)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