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