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