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