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