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丧属应当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