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