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