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有效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