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第八条有效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三)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四)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