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