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发生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