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第十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变更手续。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一)不能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二)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